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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11220034

基隆關今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所取貨樣,各進出口廠商或所委託的報關業者,可於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領回。 基隆關依據「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」相關規定,公告辦理貨樣領回作業;凡該關於今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所取貨樣,各進出口廠商或所委託的報關業者,可於十二月十五日前,持貨樣收據向該關原各取樣的貨樣保管單位領取貨樣。 基隆關指出,進出口貨物因估價或稅則分類未決、暫行押款放行及違章等案件,由海關指定應專案保管的貨樣,在未結案前,暫緩發還。 至於需憑出口貨樣辦理退稅者,也需於十二月十五日前,備函列明出口報單號碼、貨樣名稱及驗關日期向該關申請保留貨樣,以利作業。 基隆關提醒各進出口廠商或所委託的報關業者,貨樣逾期未領回,也沒有申請保留者,該關將依「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」第五十點規定處理,不另通知,事後若有異議,也一概不予受理。

基隆關辦理貨樣領回作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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